各种砷污染可不同程度地引起急性、亚急性和慢性砷中毒,造成公众健康危害。急性中毒多为误服或使用含砷农药或大量含砷废水污染用水所致。1972年,日本因砷污染奶粉造成1.2万名余婴幼儿急性中毒,死亡达130余例。我国某地冶炼企业由于大量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曾于1963年、1970年、1978年分别发生居民大规模急性砷中毒,患病总人数超过1万人次。这些典型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虽事隔多年,但总能唤起民众的环境意识和应急处理理念,警钟长鸣。在我国调查的公害危害中,环境砷污染引起的慢性中毒病例最多,如1987~1989年曾对某地冶炼企业及乡镇企业砷污染区4848例居民检查,结果慢性砷中毒440例,患病率9.1%;1994年湖南省雄黄矿附近居民的调查表明,慢性砷中毒167例,其患病率为25.77%;广东省连南在土法炼砷停止多年后仍存在环境污染,据1993年调查显示,慢性砷中毒168例,患病率达21.65%。此外,砷化物的致癌作用已被IARC所肯定,是一种潜伏期较长的远期效应。1968年曾报道过台湾省西南沿海地区居民,因长期饮用高砷水导致皮肤癌增加,在40421名居民中发现皮肤癌428例;湖南省雄黄矿区职工1971~1982年间诊断肺癌22例,占同期恶性肿瘤的44%。砷除了可引起皮肤癌及肺癌外,还可引起肝、食管、肠、肾、膀胱等内脏肿瘤和白血病。从上述事例可看出,环境砷污染及其所造成的公众危害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在我国人民经历了一场抗击非典的斗争之后,我们应冷静地思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显得尤为重要。《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为各种环境因素所致污染的防治提供了原则、策略和方法,如以预防为主的思想应急准备措施、报告与信息发布活动、应急处理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完全适用于砷污染所致公众危害的方方面面。此条例对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协调发展均有深远意义。(太原环境医学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