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节能法,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健全节能管理制度,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法律草案拟订过程中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节能的基本制度。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对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做了规定,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二是体现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监管。一方面,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通过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节能。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如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一些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等。三是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为配合节能法修订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组织制定有关配套制度、标准和管理办法。
此次节能法修订,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扩大调整范围。重点是补充、完善对重点耗能领域、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规定。
建筑、交通运输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领域。据测算,目前我国建筑能耗、交通运输能耗分别约占全社会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27.5%和16.3%。这次法律修订,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进行了规范,主要是规定了一些重要的节能制度和措施,如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示能耗指标等信息;鼓励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等。
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量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较快。为体现政府机构带头节能,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政府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等。
